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阳府〔2017〕89号)
来源:市府办 时间:2017-12-29 17:5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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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七届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阳江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

  一、适用税额

  (一)市辖区

  一级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非工业用地为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4元/平方米;

  二级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非工业用地为6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3元/平方米;

  三级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非工业用地为4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2元/平方米;

  四级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非工业用地为2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1元/平方米。

  (二)县(县级市)

  二级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非工业用地为6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3元/平方米;

  三级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非工业用地为4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2元/平方米;

  四级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非工业用地为2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1元/平方米;

  五级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非工业用地为1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0.6元/平方米。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适用税额同时废止。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对已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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